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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文联发[2018]7 号
关于印发《长沙市文艺创作基地建设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文联、各相关单位:
现将《长沙市文艺创作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2018年4月2日
长沙市文艺创作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作更多优秀文艺作品,推动长沙市文艺创作基地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关于印发<长沙市文艺创作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长财教〔2015〕24号),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文艺创作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由长沙市文联与具有一定特色文化底蕴与示范优势的文艺机构共同建立,受长沙市文联指导,具体业务由基地所依托的法人主体机构组织开展。
第三条 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为长沙市文艺工作者开展文艺采风、创作、研究、交流、展示等提供支持。
第二章 建立条件
第四条 基地申报范围为长沙市范围内面向文艺工作者提供公益性深入生活、文艺创作、培训、活动等服务的文艺机构、学校、企事业单位、乡镇(村)、街道(社区)等单位。
第五条 参加基地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较强的历史文化底蕴或示范优势;
2、有满足基地建设发展需要的工作场所,具备必要的硬件设施和开展活动条件;
3、有专人负责管理协调工作,能承担有关工作任务,有一定的社会影响等;
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每年有一定的投入。
第三章 建立程序
第六条 基地的申报和命名工作,遵循属地申报、逐级推荐、分批命名的原则,申报和命名程序:
1、申报参评。市文联发出通知后,申报单位向所在地文联和相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报单位所在地文联和相关单位初审后向市文联推荐。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和相关材料;
2、资格审核。市文联根据推荐情况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核;
3、考核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由市文联派出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核,并召开文联党组会议进行评估确定;
4、命名挂牌。由市文联授牌命名为“长沙市文艺创作基地”。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七条 基地的评估建立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年,三年后未被重新认定为基地的,其基地资格自动消失,不得再以基地的名义从事活动。
第八条 基地常规运行经费自理,市文联按照创建评估情况给予基地一定的经费补贴。
第九条 命名挂牌的基地,每年应为一定数量的文艺家开展相关的文艺活动提供服务,并按要求向市文联提交基地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条 市文联对基地运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通过查看资料、实地抽查等形式进行,评估情况作为对基地给予经费补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基地资格:
1、不接受评估,或评估不合格;
2、基地所在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基地;
3、违反国家的文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文联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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